给科研者赋权 为转化者护航 江苏立法打通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2025年07月31日

 科技成果从“书面”到“市面”,需要技术突破、概念验证、中试孵化、产业化落地等环节紧密衔接。为破解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难点问题和瓶颈制约,《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今天(7月28日)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一中心”建设行动方案、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我省出台一系列政策,为“耐心资本”助力“硬科技”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提供了支持。《条例(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尊重和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例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明确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标准等。”省科技厅厅长徐光辉介绍道。

谈及江苏科技创新,丰富集中的科教资源一直备受关注。为鼓励支持各方主体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转化动力,《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我省将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推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融合发展。徐光辉进一步指出:“《条例(修订草案)》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平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专业孵化载体建设,同时鼓励开发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服务体系。”

无论是培育独角兽企业,还是利用政策支持与耐心资本滋养产业创新生态,都需要长期不懈的投入与坚持。《条例(修订草案)》特别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对于相关负责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免除其决策责任。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产学研深度融合是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关键抓手,在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促进项目合作的基础上,建议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发挥“科技副总”“科技镇长团”等成功经验,建立完善高校院所与企业常态化对接机制。此外,建议增加强化成果转化服务业培育、规范和激励的内容,以及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导向性要求。

江苏新闻广播 记者/刘正则 丁凤云 摄影/吴胜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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