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借点钱很常见,但若是涉及到商业领域、公司股权,往往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今天做客节目的当事人表示:自己因为一笔借款,恶性发酵成了如今长达数年的诉讼。那么当事人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谈的是事,说的是理,一起走近本期《谈事说理》之恶性发酵。

借款变“投资”,一审疏忽丢股权
据被授权代表阎冬先生讲述:2011年时当事人任景来想成立一家公司从事物业服务,因当时规定公司注册需要实缴出资,于是便找到自己的好友张某(化名)借款5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时的验资。张某提出让自己的小姨子也入股这家公司,为打消张某的顾虑,任先生无奈同意其入股。据当事人任先生阐述:验资结束后其很快便将这50万元还给了张某。2011年至2017年间,任先生还陆续给过张某一些钱作为答谢费。经过几年时间的打拼,任先生的公司迅速发展,从负责一个小区发展到管理多个小区。

2017年事件迎来转折,张某突然对任先生及任先生的公司发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声称当初给任先生的5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自己在公司的投资款。张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中,有一份书证为当初50万元来源的《说明》。任先生表示:这份《说明》中的签名涉嫌伪造,并非其本人字迹。因庭审中并未实际看到证据实物,而是只听见原告口述了“50万借款”的事实,仅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而并非对这一证据表示认可。遗憾的是:庭审中,任先生始终未见到这份证据原件,其表示该证据未经质证,但庭审笔录中却记载任先生当庭表示认可。后来任先生一方也多次申请对证据材料的笔记进行鉴定,但均未被准许。该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张某胜诉,任先生的公司实控权就此转移到张某名下。 当事人回忆称:当时并未重视一审,也没有请律师,在证据的收集及庭审举证中均存在疏忽,才导致了如今被动的局面。

事件恶性发酵,诉讼接连不断
据被授权代表阎先生阐述:任先生失去了原有公司实控权之后,为继续经营,又在天津成立了新的物业公司,从事的服务范围与原有公司一致。然而,张某却并未停止对任先生新公司的诉讼。有了股权纠纷案的胜诉判决,张某又接连对任先生新公司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 在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判决任先生的新公司赔付70万元,最终被强制执行了70万元,导致新公司走向破产的边缘。目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仍在审理中。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张荆、谭柏平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谈到对本案的整体印象,法律专家张荆表示:民事诉讼中,合同为王。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50万元的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事实上,在打款之前应有一份合同来明确这一款项,避免发生纠纷。法律专家谭柏平表示:当事人之所以深陷这样的处境,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第一起股权纠纷案中对证据的收集不足。

针对“关键书证《说明》涉嫌伪造”的问题,法律专家张荆表示:司法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二是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涉嫌伪造证据,法院将会根据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系民事诉讼,如果该证据确系伪造,应从情节上进行考量,考察其是否妨碍司法秩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如若达到情节严重,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法律对于鉴定期限的规定”,法律专家谭柏平表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鉴定意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类型,会影响到后续一系列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及诉讼结果的走向。对于关键证据,法院有义务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证据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针对“不正当竞争案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专家张荆认为:本案中提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七条第四款:“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否受到了第一个股权纠纷案的影响”的问题,法律专家谭教授表示:其中的确存在必然的关联。假设50万元确实是张某入股公司的投资款,即张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此时任先生后续新设立公司在同样的区域从事与前司同样的业务,的确有很大的不正当竞争风险。不过,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并不单依靠设立新公司、开展相同业务就能一概武断判断。

针对“当事人应该如何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专家谭柏平表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第一是当事人在应对张某不断提起的诉讼中,可以找寻褚一些蛛丝马迹,搜集证据,证明对方涉嫌欺诈或者不实诉讼等内容。第二是当事人的第一起诉讼虽案件虽然未能成功申请检察监督,但后续不正当竞争案还可以继续申请检察监督等举措。法律专家张荆表示:首要的路径还是司法途径。当事人应该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详细梳理,形成文字材料提交检察监督等路径。其次,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裁定是否申请再审。此外,若重要书证确系伪造,当事人可以寻找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然后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依靠公安机关的调查来进一步启动刑事案件的程序阶段。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