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盘活乡村经济,现如今,很多有技术的人租赁农村土地发展养殖业,无疑这“租赁的土地”是养殖户生产经营的“根基”。本期节目的主人公就是六位养殖户,案情涉及48公顷土地,现如今他们的“根基”已经摇摇欲坠多年,一场本应双赢的土地租赁如何演变成血本无归的困局?养殖户们到底遭遇了什么?受委托于六位养殖户的委托人陆先生做客节目,阐述养殖户们的艰难处境。欢迎收看本期《养殖户们的困局》。

手握合同,获多部门审批,建起养殖基地
据委托人陆先生所述,2013年,公主岭的养殖户们与邸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分别租赁土地用于发展养殖业。而邸某是在2012年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其承包的48公顷土地即转租给养殖户们的土地。
陆先生表示,六位养殖户当初选择在此投资,是响应国家乡村振兴号召,计划打造共享产业园区,发展绿色农业养殖。
陆先生进一步称,养殖户们在与邸某签订转租合同前,详细了解了土地权属情况。邸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在该土地上建保护地(如大棚、温室),种植保护性蔬菜,发展绿色农业项目;若租赁期内土地依法被征、占,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归乙方;租赁期限为 2012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共15年。六位养殖户了解这些情况后,觉得投资可行,才放心投入。

据养殖户们回忆,2013年签订完转租合同后,养殖基地正式开始建设,过程较为顺利,未受到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干预。从 2013年启动建设,到2016年基本完工。基地建成后,养殖户们制定了长远规划,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养殖户们尚未盈利,就遭遇变故。
数年苦心经营,突遭违规认定
2019 年,市相关部门向养殖户们送达《责令停止通知书》。陆先生称,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部分养殖户缴纳了罚款,部分养殖户未缴纳。由于养殖户们法律意识淡薄,未采取行政复议等法律措施及时维护合法权益。此后,养殖户们人心惶惶,基地的经营状况也不尽如人意。时间来到2021 年,市相关部门对养殖户们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时间来到2025年,市相关部门再次通知责令养殖户们限期拆除,限期至2025年6月12日。由于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的邸某已去世,村里也无人出面协调,于是陷入僵持局面。陆先生表示:在北方恶劣的自然环境下,仅靠租赁大棚进行农业养殖远远不够,一旦遭遇大雪、大风天气,大棚极易被吹倒,因此建设养殖基地十分必要。从2013年养殖户们开始建设,到2016年左右大棚、温室全部建成,这一期间没有任何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告知他们所建基地为“违法建筑”。同时养殖户们与邸某签订租赁合同时,亦无人告知该土地属于风景名胜特殊用地。突然被告知养殖基地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及在特殊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养殖户们难以接受,损失惨重。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著名的法学教授张荆、法律评论员庞红兵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法学教授张荆表示:就养殖户们在该土地上从事养殖业是否违法这一问题,根据委托人的描述,其农业养殖地及相关设施位于一般耕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文字号:国办发〔2020〕31号)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因此,本案养殖户们将租赁的土地用于农业养殖并建造附属设施用房,不构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根据行政法当中的比例原则,张教授指出,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需权衡行政目标的实现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另外本案中,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养殖户们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获取更多案件相关细节,为后续维护合法权益做好证据准备。

庞律师补充道,本案中营业执照的办理是否等同于合法化是关键问题。通常情况下,有关部门需实地考察后才会核发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核发营业执照,意味着已进行实地考察。但有关部门提出拆迁要求,这便涉及到张教授提到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有关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若因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许可,势必会损害相对人权益。

节目最后,两位专家为养殖户们提供了法律建议。
张教授认为,养殖户们可提起行政复议,期限为知道拆迁之日起 60 天内;也可考虑行政诉讼,起诉时限为知道拆迁之日起 6 个月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一并提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若政府强征行为合法,且养殖户们确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教授建议养殖户们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止损,或迅速调整经营方向,降低损失。
庞律师认为,首先需明确向谁寻求救济。鉴于邸某已去世,其与养殖户们签订的合同是否自然终止存疑;且邸某是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考虑追究村委会的责任,这涉及村委会是否认可转租合同,以及是否善意提醒养殖户们该土地存在争议以减少损失等问题。庞律师补充道,营业执照对养殖户们属于有利证据,但若涉嫌改变土地用途,有关部门处罚有依据,双方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申请缓交、免交罚款等事宜,希望养殖户们以理性态度与有关部门协商。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信赖保护原则】
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
声明: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消费建议。如因文章侵权、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