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政策导航
2016年05月11日

一、商品房交付的有关规定
1、商品房交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完成了土地出让文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和内容,并通过了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或核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道路等室外工程等已经按照规划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建成,经相关专业部门单项验收。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已经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建成,经过单项验收。公共服务设施已具备使用条件,并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使用。
2、房地产主管部门如何加强对商品房交付的监管?
   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监管、指导和服务。对拟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和材料核查,特别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的核查。要积极妥善处理群众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方面的投诉,依法维护权益。对违规交房而引发购房者投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二、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情况如何?
     城市水体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水体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人居环境和群众切身利益,是百姓幸福感和满意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颁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全面落实《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切实改善城市水体环境,省里决定,从2016年起在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开展新一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
   从2016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到2017年底,南京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实现河(湖)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40%以上黑臭水体得到整治。到2020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实现城市建成区水体无异味、水质有效提升、城市滨水空间绿化美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三、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阶段性下调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你我影响有多大?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降,职工个人的待遇水平是否也会下降?
这次政策提出,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各地也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个人住房公积金水平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国家要求把部分地区和企业过高的缴存比例降下来,也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合理性的要求。
2、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会否影响房地产市场?
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房地产市场不会有太大影响。首先是12%以上的缴纳比例者占的比例相对较小,据统计,2015年,全省共有51955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集中分布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单位。这部分职工2015年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17.79亿元,人均年缴存额3.42万元。所以新政一旦实施,对大多数民众的影响不大,相反会拉近差距,其次,纯公积金贷款比例很少,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提供的支撑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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