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号上午,苏州市昆山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在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4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刑,这是在苏州审理的首起非法捕捞入刑案件。
2015年的9月12号,江苏省边防武警总队海警支队在东海海域查获了一个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团伙。昆山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助理周游:“登船查获的时候因为处于江苏省东海海域禁渔期,而且船上有大量的渔货,所以说当时海警就把他们带到了陆上,就是咱们太仓。”
经调查,2015年8月27号至9月11号,连某伙同王某、董某等4人在海洋禁渔期间,驾驶两艘渔船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东海海域,捕捞水产品共计7万6千多公斤,价值人民币15多万元。庭审中,4名人员都主动认罪,但他们表示,当时以为被抓到后只是会被罚款,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犯罪嫌疑人:“我们不知道休渔期已经到法律上禁止了,这个我们不清楚,不知道。当时只是以为被抓到了会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北纬35°以上的黄海禁渔期为6月1号至9月1号。北纬35°至北纬26°30′的黄海与东海海域禁渔期是6月1号至9月16号。对此,昆山法院审理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共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昆山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助理周游 :“最常见的一种细化标准就是它分为内陆水域和海洋水域,那么在内陆水域是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块以上的鱼这就构成情节严重。那么在海洋他要达到两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两万以上的鱼,就构成一个情节严重。”
法官表示,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将触犯刑法。
【江苏新闻广播 (南京FM93.7)记者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