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去现场 依据自动监测数据就可进行处罚!《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2020年04月28日

环境监测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4月23号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条例》明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春宁、省政府副省长惠建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质量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近些年来,随着环保要求不断提升,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迅速,据统计,我省现有具备资质的环境类检测机构480多家,每年总收入在23亿元左右,但整体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市场恶性竞争现象突出。对此,《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双罚”,就是将违法机构和个人都纳入处罚主体,甚至会撤销其相关资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俊胜表示,将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监管:“类环境检测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同信用等级的环境检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环境监测机构注册登记、资质认定、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数据的价值在于应用。根据我国环保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但长期以来,自动监测数据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环境监管执法更多的是依靠传统的人工监测,制约了监管效能的提升。《条例》明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一项突破性的规定,该如何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秦亚东:    “条例实施,我们将尽快制定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明确排污单位承担的责任义务,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执法的认定、取证程序,确定相应的处罚方法。” 

《条例》还对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任务、标准规范和点位布局等做了规定。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加快补齐监测网络建设短板,探索开展城市和区域温室气体浓度监测,建成新一代卫星遥感业务系统和生态地面观测站点,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全省“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江苏新闻广播

记者 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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