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孔祥平走进《政风热线》直播间时,丹阳听众郑先生反映,他买的新商品房交房时,物业通知代收20年的垃圾处理费1200元。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和工业品价格处前去调查得知,丹阳市委托开发商代收20年垃圾处理费的依据的是市政府2003年的一份文件。丹阳市政府2003年颁布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规定征收办法分为委托征收和直接征收两种。新开发商品住宅房统一由市规划局向开发商,按5元/户月的标准,预收20元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市环卫部门委托开发商与购房户签订服务协议,城镇垃圾处理费计入商品房代办费用。
省物价局多部门会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理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月或按季收取。依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频次等实施收费。城市垃圾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每户或每人的计费单位,每月或每季的计费频次进行征收,不得跨频次一次性收取多年的费用。也就是说,丹阳市对新建住宅一户一次性收取20年垃圾处理费的做法是违规的。
省物价局责令丹阳市政府予以纠正。同时决定对全省各地执行《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及时纠正类似问题,切实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