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不明,新建民防车位收益分配陷入难题
2016年11月08日

  按照我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不得出售、附赠。但苏州张家港市民赵先生近日向《政风热线》节目反映,自己买房时一并购买的车位就是这样一个不得出售的民防车位,记者同时了解到,赵先生的遭遇在当地并不是个案。

  金新城悦府是张家港市一个相对高端的楼盘,总户数644户,配建车位720个左右。去年4月,市民赵先生在这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告诉记者,当时开发商表示,买房的同时必须购买车位,于是赵先生花了7.5万元,购买了一个位于地下三层的车位。赵先生:"我是15年4月到这边来看房子,后来决定买房子。销售人员说买房子一定要买车位。当时我买的时候认为是有产权的车位,当时也没多想。"

  但是,赵先生在购买了车位后,并没有拿到产权车位应有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只有一份和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记者看到,在这份协议书上明确写明,该车位是民防车位,使用年限却与地面建筑同步,也就是70年。在现场也能看到,金新城悦府地下二层到三层的通道挂着大大的“民防工程”标识。直到今年夏天交房后,赵先生在听《政风热线》节目时才解到,民防车位是不能买卖的:“七月份的时候我听广播就知道这个民防车位是不能买卖的。不能出售的。8月份交房的时候我一看(是民防车位)我就跟他们协商,他们说不行,负二层有产权的车位,他们说不行。我说为什么不行,你这是违法的,他们一个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告诉我,张家港所有楼盘民防车位都是这样操作的,都是卖的。不是我们一家。”

  赵先生说,据他了解,地下三层300多个民防车位已经被卖出了近8成。开发商金新城置业集团在张家港有多个地产项目,民防车位都是以这种形式出售。记者随即拨通了该公司营销部一位常姓经理的电话,在阐明来意后对方以汇报领导为由,挂断了电话。

  民防车位是否可以买卖呢?实际上,在民防车位权属和收益问题上,多部法律法规都有规定。我国《民防法》第5条规定,民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在13年5月1号实施的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物管区域内的民防工程,应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出售、附赠,用作停车位的民防程收取费用应用于支付管理费、设施维护费等。开发商金新城置业集团在张家港的这种做法是否涉嫌违法?当地的民防部门怎么看?

  张家港民防局副局长王强表示,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之间对于民防设施权属、收益分配、维护职责等方面都不明确,在张家港市,13年5月1号以后完工的民防工程,实际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按照物管条例说我们就不收费,归业主所有了。我们也没有一些多余的经费(维护费)去管理,因为13年前收到的钱(维护费)是对原有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的。(实际上13年5月以后的收益我们民防没有收到?)没有没有。(那现在谁维护呢?)没有了。13年5月1号以后的工程我们都不维护了。维护费也不收了。”

  张家港民防局对此回应,依照上级民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他们已经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约谈本地房地产开发商,告知对方民防车位严禁买卖或长租。《条例》同时规定,民防车位违规出售、长租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到20万元罚款。以金新城悦府来说,350个人防车位可能涉及罚金近两千万元。但张家港民防部门认为,如果按照《条例》严格执行,业主的权益无法维护,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目前,他们做的工作主要是告知。张家港市民防局副局长杨枫:“他们卖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我们也只能告诉开发商,你这个是不能卖的。卖了之后,后果要自己去承担。”

  记者注意到,为了堵上这个“漏洞”,近日,省政府出台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意见》,意见明确:依法配建的民防工程停车位一律不得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超过3年,尤其是2013年5月后违规的一律要求限期纠正,并补缴费用。然而,面对赵先生的投诉,张家港民防局方面表示,在上述意见的实施细则出台前,暂时不能明确答复:“如果说马上答复可能是有点困难的。实施细则出来之后我们会对他进行答复了。现在还要等实施细则。细则出来了以后我们会对房产开发商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江苏新闻广播 (南京FM93.7)俞声扬】

  • 下载客户端
更多 DJ大咖
频率:
主持人:
汪玲
磊磊
娜娜
程鸣
梁爽
王丹
邓煌
晓东
沈颖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江苏交广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苏ICP备08110475号-5 |网上视听节目许可证号 1003036 |苏公网安备3201040200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