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愿捐款还是强制集资?
江苏新闻广播 2015年09月06日

近日,盱眙数十位退休老教师向本台新闻热线025-84658888反映,自1995年到2004年,盱眙县政府从教师工资里平均每人扣除了近4000元的道路集资款用于县乡道路的建设。道路集资涉及教师共1645人,金额约530万元,从去年开始,教师多次向教育局和县政府反映,但始终没有回音。这笔跨度近20年的道路集资款到底应不应该返还?

记者在一份1995年盱眙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建设通知》的文件中看到:“为加强县乡道路建设,实施下发《关于筹集县乡道路建设资金实施意见》,号召各乡镇和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集资修路。”李老师告诉记者,从95年到2004年自己和其他教师每月都会从工资中被扣除一定比例用作道路集资。而这些扣款并没有经过老师的同意:

“工资在财政所发的,财政所乡里一下子就给你扣了,那个时候我们工资才23百块钱,不够扣的要下个月扣,一家生活都没有着落。你没有同意不同意的权利,强行扣除。”

退休老师们告诉记者,从2014年开始,各乡镇的退休教师代表对全县涉及被集资的教师进行了统计,共统计涉及道路集资人数为1645人,人均集资款4000元,历时10年共涉及集资款为530万元。之后退休教师向教育局、盱眙县、淮安市多次反映,但是这笔集资款是否返还,什么时候返还却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退休教师认为既然是政府借他们的钱用来修路,那么就应该返还:

“我们乡,我问了当时的书记这个钱什么时候还我们,他说有钱就还你们。你不管什么理由,你就是私人借我钱也要还我们吧,你不还你得有个理由,既然你借了为什么不还?”

对于退休教师反映的道路集资款问题,盱眙县教育局监察室副主任湛承瞳承认当时的确在全县范围内针对包括教师在内向所有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行集资修路。但是他认为当时的道路集资应该属于个人捐资。退休教师要求返还道路集资款没有政策依据:

“道路集资款应该是属于捐资性质,因为当时他们都没提。人民道路人民修,建好道路为人民。(记者:这上面不是集资修路吗?没有提到捐资啊?)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是集资不错但是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当时就讲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湛主任认为是捐资的依据是当时政府关于集资修路的文件中注明是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但当时是否遵照了被集资人的个人意愿,为什么收据上明确注明是道路集资款?为什么会强制从教师工资里扣除?对此湛承瞳主任并未正面回复:

“(记者:虽然是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但是怎么体现出来是捐资?包括收据上写的都是集资款。)收据上写的是集资是吧,这属于捐资哎,当时号召就是这样的。(记者:那我理解这笔钱不会返还?)应该是,捐资嘛。”

记者在这些道路集资款收据中注意到,此收据为财政收据,这些集资款财政部门是如何管理的,这笔款项究竟是什么性质?盱眙县财政局副局长张照军表示如果盱眙县政府打算返还这笔集资款,那么会在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但目前所有的集资款并未在财政局设立账户:

“我们好像没有听说要还款这个说法,怎么还呢?当时没有叫借钱。应该财政上没有这个账户。当时要还款财政肯定要设明细账。”

张照军局长认为既然没有设立专门账户,那么说明这笔集资款当时县政府并没有返还计划。国家2002年颁布实施的《教师法》第9条也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集资、或强行募捐摊派”

对此,本台评论员邱建新认为,个人财产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随意侵犯,盱眙县向退休教师实施的道路集资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本息一起返还:

“工资从法律上来讲,它是个人财产关系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动。我们这种集资是政府采用强制性的从工资扣除这种方式连续性扣除。显然政府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这样一种职能。政府在客观上它已经形成侵权了。这部分款项包括利息,如果要补偿的话,老百姓应该是完全可以的。”

盱眙县1645名教师的530万道路集资款究竟能不能返还?何时返还?本台将会继续关注。

 

【江苏新闻广播(南京地区FM93.7)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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