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号,本台报道了《盐城射阳县15名农户两千多亩小麦被丹顶鹤等野生保护动物啄食造成粮食减产》一事,记者再次赶到当地采访,射阳县政府和土地的发包方射阳县金海岛开发公司都坚持认为对方才是损失的补偿主体,对此农户们深感无奈。这事儿难道就无解了吗?
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第1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情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不过,射阳县政府方面认为条例中没有规定具体补偿的细则,并且射阳金海海岛公司是农户土地的发包方,应该由他们来承担补偿责任,射阳县农委纪委副书记丁增祥:
“谁发包的,谁收益的,他应该就承担这个责任,是这样的。这个条例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所以政府这个层面很难操作,没有办法操作。这个没有细则就没有办法赔偿。”
对此,农户们告诉记者必要情况下,他们将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状告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不作为,将维权进行到底,农户:
“有困难找政府,但是我们现在出了实际的困难了,他不管了。我们肯定将我们的权益进行到底啊,我们肯定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嘛。”
那么,农户起诉政府行政补偿不作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记者咨询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卫星,
“这里关键是野生动物,按照我们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那么野生动物是国有的,谁能代表国家呢,那在当地这个县级人民政府,实际上是国家来补偿为了保护野生动物,那么到了地方就是县政府来代表国家来给农民进行补偿。”
此外,
“他们先去申请,先向县政府申请这个补偿。然后呢他(县政府)如果不予补偿,他如果不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补偿,然后再起诉。”
【江苏新闻广播(南京地区FM93.7)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