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本次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通知明确,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6元至134元不等。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王鹏 杨帆 实习/王梓珉 编辑/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