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曹某在诉讼中提供的借条,经鉴定,被告陈某的签名由曹某所写,原告曹某在诉讼中隐瞒案件事实……”9月22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如皋法院向原告曹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曹某罚款2000元,曹某当即缴纳了罚款。
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某在诉状及诉讼中,多次陈述被告陈某向其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某抗辩称没有借贷合意,且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借条也并非本人出具。
尽管速裁庭干警一再向曹某进行法治宣讲,告知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曹某仍坚称被告向其借款5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后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根据现有样本材料检验,《借条》上落款处“陈某”签名字迹与样本“陈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拿到鉴定结果,案件承办人金霁法官对原告曹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告曹某这才承认,借条是自己书写。他向法庭提交《悔过书》,并努力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鉴于原告曹某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真诚悔过,且取得了被告的谅解,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曹某罚款2000元。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均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旦违反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