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5楼扔下电视机获刑
江苏广播 2022年01月14日

  高空抛物,威胁着每个人的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是大家深恶痛绝的行为。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确定了高空抛物罪。1月13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南京首例高空抛物罪。

  法院通过庭审查明:2019年9月30日晚上10点多,被告于某与丈夫在家中发生争吵,因于某坚持要看丈夫手机,丈夫一怒之下将手机摔了。于某称,“我老公摔东西,我就想以暴制暴的方式来阻止他的行为,当时也没有高空抛物的法律意识,情绪激动就把这个电视扔下去了。”

  气头上的于某毫不示弱拔下了电视进行踢踹,还不解气,便将这台重十多斤的电视,从5楼阳台的窗户扔了下去。不过她很快意识到楼下是一个公共停车场,立即下楼查看情况。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赵丽介绍,“下楼后,于某发现一辆汽车的后备厢被砸得比较严重,就报警了,通知了对方车主,对方车主当时也很气愤,双方都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定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在今天的庭审中,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恳求法庭能宽大处理。于某称,“事情发生后,我也学习了很多高空抛物的法律知识,知道了哪怕是一颗鸡蛋扔下去都会造成人员伤亡,何况是这么大的电视,如果有人,后果不堪设想,我真的非常后悔,也希望法官能原谅我这次的冲动行为,从轻处罚,我一定会改过自新,做个遵纪守法的人。”

  法庭认定于某的报警行为构成了自首,同时考虑到于某在开庭前已经向车主赔偿了1万元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又系初犯,一审判处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表示,希望这起案件再次给大家敲响警钟:哪怕主观上不是要对社会公共秩序进行破坏,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就可能触犯刑法。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赵丽称,“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它更重的法律进行处罚。”

  (来源:《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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