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导航
2015年12月16日

1、为协同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按照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要求,省人社厅下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城市公立医院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15号),将公立医院“诊察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首先什么是“诊察费”?
答:“诊察费”是公立医院实现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后,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及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等优化后设立的新的诊疗服务收费项目。

2、“诊察费”的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挂号费、药事服务费,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和收费清单。同时,实施“诊察费”政策后,对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过程中不再收取诊察费。

3、现在年底将近,不少听众希望了解有关劳动报酬支付方面的问题,937政风热线微信平台上经常有网友咨询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规定,江苏省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二类地区12.5元;三类地区11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拨打全省联动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12333转5号键进行举报投诉;(2)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进行举报投诉;(3)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如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从2015年11月下旬至2016年春节前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和内容是什么?
答: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含交通运输、水利建设)、船舶修造、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专项检查的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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