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已确认住房公积金可异地贷款
2015年12月09日

1、2014年10月0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对公积金使用人意味着什么?
2015年09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2015年9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2015年10月8日起执行,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也就是说,职工在一个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有资格在全国任何一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购房贷款,但需要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2、目前实施情况怎么样?
截至目前,全省共发放异地贷款99笔,主要分布在南通、盐城、镇江、徐州等地。异地发放贷款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是:缴存地与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资金无法互通;一些城市个贷率高,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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