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政策导航
2015年12月02日

1、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特点?
答:新大气法明确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并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新法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对解决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排放污染等突出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提出了明确要求,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我省启动最严的秋冬季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具体有哪些措施?
答: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空气质量应急防控工作。主要措施:一是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每天开展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测,并依据预测结果发布预警信息。细化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管控清单,并公开应急管控清单中停限产工业企业、停工工地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加快推进污染治理工程。严格煤质控制,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加快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提标改造步伐,加快石化、化工行业VOC治理。加大道路清扫频次,控制施工工地扬尘,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三是加快推进重污染行业整治。四是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3、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如果工业企业不执行限产停产、工地不执行停工等应急措施,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请介绍一下居民楼下的餐饮店扰民,由谁来管?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部门包括: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旅游、环保等(来源于《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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