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群众报警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程序是什么?是否应该履行告知义务?
2015年11月26日

经常会有听众反映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请介绍一下公安机关对群众报警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程序是什么?是否应该履行告知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群众报警事项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审核审批程序为:一是无论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必须先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践中,有的地方规定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前,还必须先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核。二是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下级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执行。三是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决定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答: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对立案或不立案如何履行告知程序?
答: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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