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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

1、经常会有听众反映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请介绍一下公安机关对群众报警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程序是什么?是否应该履行告知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群众报警事项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审核审批程序为:一是无论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必须先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践中,有的地方规定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前,还必须先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核。二是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下级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执行。三是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决定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答: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对立案或不立案如何履行告知程序?
答: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2、南京市自2015年6月15日起全面启用居住证,同时停止办理暂住证。据了解,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办理流程?
答: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即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3、最近部分听众反映办理流程超出了公示的时间,问题出在哪里?
答:据了解,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都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发证工作。对听众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地市(南京市)存在制证周期超过规定时间。经过分析,主要是:近期个别地市正处于集中大批量换发证期间,制证量特别大,换发证任务时间紧、任务重,部分地市根据需要新增的制证设备目前正处于安装联调阶段,导致部分群众证件不能及时发放到位,在此,我们表示歉意。下一步,我们将督促有关地市抓紧完成制证设备安装联调,尽快制发积压证件,确保群众能够及时领到居住证。
 
4、今年以来,南京市局在交通允许、建设可行、重点目标、繁华地区等地方选址新建了一批新型警务工作服务站,很多市民表示看到之后觉得在这个城市特别有安全感。
今年以来,南京市局新建了一批新型警务工作服务站,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设置了一批流动警务车。所有警务工作服务站由巡特警大队负责牵头管理,实体化运作,实行站长负责制,负责本站的警力组织、指挥调度、运行管理、业务考核等方面工作。以警务工作服务站为中心,作为巡特警、交警、武警、消防等多警种联勤联巡力量的街面“屯兵点”,主要承担应急处突、警情处置、街面巡逻、视频巡查、服务群众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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