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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1日

1、我省积极推进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截止825日,全省已实现了对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及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覆盖,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覆盖哪些人群呢?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人员;

(三)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上述(一)和(二)情形者,简称“长期驻外人员”。

 

2、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或报销?

答:除急诊以外,参保人员必须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才能直接结算或报销。异地就医费用有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①、刷卡直接结算:参保人持江苏省统一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刷卡直接结算。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现金支付或个人账户支付,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②、先垫付后报销:参保人先自己全额垫付医疗费,再凭疾病诊断证明、费用发票等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3、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就医有什么规定?享受什么待遇?

答: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必须在备案地联网医疗机构或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可以刷卡直接结算或报销;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其社会保障卡只能在备案地使用,而在参保地不能同时使用。目前,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都可以刷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只有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刷卡直接结算。零售药店暂不能结算。

 

4、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享受什么待遇?

答: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政策;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5、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自20177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对于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有重要意义。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1)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元;二类地区1720元;三类地区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元;二类地区15.5元;三类地区13.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6、为了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减轻困难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00号),自2017101日起执行。对于哪些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倾斜政策?

答:全面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待遇如何保障?

答: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做好制度平稳并轨,确保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实行精准支付,即:将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10个百分点。

 

困难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间如何衔接?

答:各地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的大重病患者可参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及时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健全完善信息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及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业务协同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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