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河道保护中有哪些权力义务?
2017年10月27日
【主持人】最近,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为我省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保障河道健康生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
【嘉宾】河湖的健康管护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支撑。近几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颁布了湖泊保护条例、水库管理条例,今年又制定出台了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总结了我省多年来河道管理工作经验,又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规范,设立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我省河道多、水系复杂,全省有乡级以上河道2万多条,其中省骨干河道727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河道管理体制,落实部门职责,依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更好地发挥河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功能作用。
【主持人】对于条例,作为一名普通民众,我们关注更多的是在河道保护中我们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也就是说我们在本条例中的权力义务主要有哪些?
【嘉宾】刚才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我们常说,河道保护,人人有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即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这个是每个公民的权力。同时也规定对管理和保护河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奖励。
对于义务这一块内容,条例在第二章,有详细的规定。提出了一些明令禁止的行为,比如,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六项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倾倒、排放、堆放、填埋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安全警戒区内禁止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同时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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