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今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和过去比,有何不同?
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环保部正在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并已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预计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于近期向社会发布。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即环保验收由原来的环保部门组织验收转变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条例》通过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并加大了对建设项目违法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对违法企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