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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3日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今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和过去比,有何不同?

答: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环保部正在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并已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预计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于近期向社会发布。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即环保验收由原来的环保部门组织验收转变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条例》通过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并加大了对建设项目违法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对违法企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2、我省在城市黑臭河道整治方面有什么措施,何时能消除黑臭现象?

答: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黑臭河道整治,2013-2015年部署开展了三年整治行动,消除了一批城市黑臭河道。去年,我省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部署,对城市黑臭河道整治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黑臭河道整治任务,要求各地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洁、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治理黑臭水体,实现设区市城市建成区无违法排口、水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水体无异味。根据“263”专项行动部署,出台了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太湖流域县(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纳入整治范围。

7月份,省政府在宿迁召开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现场推进会,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相统一的要求,部署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整治黑臭水体。省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将继续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建立健全月报告、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对口指导制度,严格执行黑臭河道整治销号制度,努力实现南京市2017年、其他设区市2020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目标。公众如果发现身边的黑臭水体,可以通过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www.hcstzz.com)”和微信公众号“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国家)、“江苏263在行动”进行反映。
 

3、经常有听众反映楼下的餐饮店扰民,这个问题谁来管?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部门包括: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旅游、环保等(来源于《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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