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07月09日

工伤保险是五大社会保险之一,是政府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我省新修订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简称新办法),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一)扩大了参保范围。
实施办法将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维护了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使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后能够依法得到补偿,同时,将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纳入了共同的工伤保险制度范围,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
(二)提高了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工伤保险基金互助共济、抵御风险的能力和保障能力也就越强,同时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均衡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原《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与《条例》要求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省政府第103号令按照《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三)增加了工伤预防工作。
工伤预防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工伤预防工作,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工伤保险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修订后的《条例》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因此,省政府第103号令将工伤预防费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并明确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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