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者擅自停业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2017年07月05日

预付式消费已经遍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但是,消费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如何让预付卡消费更安全?

一是双方事先约定。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防止经营者以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发卡限定金额。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三是保证退卡自由。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

四是提供资金担保。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五是“逃逸”视为“欺诈”。规定了对发行单用途预付卡“逃逸”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不提供或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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