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政策导航
2017年07月05日

1、全球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经营者非法采集、扩大使用甚至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可以更好的保护好个人信息吗?

一是收集使用需正当。《条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二是信息泄露需补救。《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

三是违法行为要重罚。《条例》规定经营者如有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由工商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网购天下。但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难题。《条例》给非现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设定了哪些更多的义务?

一是消费争议先赔付。《条例》不但规定了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信息核验、实情告知、承担责任等义务,而且要求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二是不宜退货需确认。《条例》规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国家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环节,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三是商品完好有标准。新《消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在保证“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没有明确“商品完好”的标准。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退货“商品完好”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一些经营者提高退货门槛。《条例》明确了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同时指出,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3、预付式消费已经遍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但是,消费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如何让预付卡消费更安全?

一是双方事先约定。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防止经营者以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发卡限定金额。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三是保证退卡自由。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

四是提供资金担保。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五是“逃逸”视为“欺诈”。规定了对发行单用途预付卡“逃逸”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不提供或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4、近年来,很多不法经营者打着卖保健品、医疗器械的旗号,盯上了老年朋友的养老钱。对这一问题,《条例》有何举措?

一是加大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惩处力度。《条例》把经营者管用的“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故意“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等行为,明确为“欺诈”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

二是加重利用会议推销的经营者的责任。《条例》参照对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保护,引进了“冷静期”制度,消费者拥有“后悔权”,可以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履行真实信息告知、7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对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一对一”的提示与确认。

三是规定了提供临时场地者的义务。《条例》针对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者经常利用临时场地进行销售的特点,规定: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解决了“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可追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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