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严重的,可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06月21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水利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打长江及两湖(洪泽湖、骆马湖)的非法采砂活动,特别是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介绍一下?
 
上个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盱眙县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砂案,判处9名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分别处以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刑事处罚。这对非法采砂的违法犯罪分子是一个有力震慑。《司法解释》明确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等非法采砂行为,如符合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对五类情形的非法采砂,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讲,一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是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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