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来,我省各级水利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打长江及两湖(洪泽湖、骆马湖)的非法采砂活动,特别是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介绍一下?
上个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盱眙县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砂案,判处9名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分别处以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刑事处罚。这对非法采砂的违法犯罪分子是一个有力震慑。《司法解释》明确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等非法采砂行为,如符合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对五类情形的非法采砂,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讲,一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是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今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请介绍下河长制有关情况?
河长制,通俗地讲,就像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一样,推行河长制,就是实行水缸子首长负责制,通过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实行管理职能部门联动,从而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按照中央的部署,我省提出要在全省所有河道、湖泊、水库等所有水域,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管理的全覆盖。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牵头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我省将在骨干河道、农村河道的河岸醒目位置竖立河长制管理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联系方式、河长职责以及河道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方便公众进行监督。
3、我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改革的目的是要让水价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发挥水价在节水中的杠杆作用,通过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激发农民的节水动力,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业现代化。同时,《意见》也明确提出在水价制定上要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既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又能合理保障种粮等重要农产品用水的需求,在核定用水量内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目前,全省75个涉农县(市、区)改革实施方案已全部得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试点改革推进顺利。
当前,我省农业水费收取的依据出台于2000年,价格远低于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我省执行的标准在全国来讲是比较低的。由于不少地方计量设施不到位,目前基本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按亩计收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