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0日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17年05月17日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0日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依据《价格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这是我省价格法制建设的新亮点。《办法》共31条,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主体、原则、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一是明确调解处理主体,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二是规定调解处理条件和范围,调解处理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凡符合条件并属于调解范围的价格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争议发生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三是确定调解处理程序,价格认定机构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日。
四是界定调解结果效力。经价格认定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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