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诊断不服的,可以向设区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017年05月10日

什么是职业病?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一般设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具体诊断机构名称可浏览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查阅。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可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落实相关待遇。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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