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起我省女方产假延长了30天
2017年03月29日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最近不少听众希望了解生育保险方面的政策,那么对于已参保女职工,现行我省有关产假和生育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产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此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此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生育津贴
(1)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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