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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9日

1、去年,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做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2016年11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下发,重申了待遇领取地的确认原则,同时对跨省(市、自治区)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做了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地计算为工作所在地的缴费年限;二是转出地无法提供1998年以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的,可根据转出提供的缴费记录及职工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三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补缴建立临时账户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临时账户性质不予调整;四是在转移中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关系3年以上(含3年)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直是听众关注的问题。从2016年起,我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那么,今年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2016年12月26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64号),明确了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目标任务:把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进一步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市场供需匹配效率,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每年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不少于45万个、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2万个、支持大学生创业2万人、组织专场招聘、政策宣讲、校园指导等活动不少于1000场,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和就业服务率均达100%,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以上,年末总体就业率达92%以上,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较高水平。

 

3、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最近不少听众希望了解生育保险方面的政策,那么对于已参保女职工,现行我省有关产假和生育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产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此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此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生育津贴
(1)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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