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停车位出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出售
2016年11月09日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向全体业主开放,就是在贯彻人防工程停车位平时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的前提下,第一,全体业主平等享有人防工程停车位使用权,而不能只允许因部分人长期占用而使另外一部分人长期得不到使用的机会。第二,在平等享有机会的前提下,没有车的,或者是因为停车位少而暂时没有机会停车的,也可以分享人防工程汽车停放费、租金形成的法定收益。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人防工程首先是用于战备的国防工程,防护是他的第一功能;其次,在不影响战时功能的情况下,平时应当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停车不是人防工程必须承担的功能。一些地方停车位紧张不要以为是人防工程没有尽到保障义务,恰恰是因为建造了人防工程,某种情况下大大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一些地方或者小区,如果当初依法配建了足够多的人防工程,现在缓解停车难的程度会更好。
 


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违规将人防车位出售将会如何处理?
按照《省物业条例》第89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
1、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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