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政策导航
2016年09月28日

1、江苏国税的征管范围是什么?

答: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是江苏省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目前,我省国税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部分企业所得税、并代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负责出口货物和劳务退税管理、国际税收和反避税工作。

 
2、以电话、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车辆购置税退税”一事是否真实?
答: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某些怀有不良企图的人冒充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购车后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谓的“退税”信息,有纳税人信以为真,造成损失。媒体、税务和公安部门都曾以各种方式予以揭露,所谓“退税”纯属骗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3、 “营改增”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来说有什么比较大的影响?
答: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金融、房地产、生活服务四大行业纳税人顺利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转换,截至8月底,四大行业纳税人累计已达83.4万户。全面实施“营改增”作为我省规模最大的减税措施,是用财税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经济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短期来看,“营改增”推行会让地方税收有所减少;长远而言,有利于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成为激发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只要充分利用“营改增”变革契机,规范细化核算要求,积极合理调整创新运营模式,会有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受益于“营改增”的利好。 为了引导“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江苏国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全方位解读,进一步逐一梳理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项目,实现抵扣凭证应取尽取,进项税额应抵尽抵,帮助纳税人分析全面实施“营改增”初期政策适用和进项抵扣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使纳税人在最短时间内充分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1、地税的工作职能有哪些?尤其是“营改增”后,有什么变化?
答: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全省地税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1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我们还负责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基金等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在11个税种中,与国税部门共同征管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2、我最近买了套房子,可能在国庆前后办理过户手续,听说最近你们正在对税收征管系统进行调整升级,会不会影响我们办理过户手续?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涉及新老税收征管系统切换及数据清理、验证等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在9月23日至10月7日暂停办理一切涉税业务(部分发票业务和咨询业务除外),该决定已对外公告。有关二手房交易契税征收等业务也停止办理,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抱歉。为了做好停办业务期间的业务承接,我局明确了过渡期业务处理方案,对停办业务期间即9月23日-30日仍有特殊要求,到地税窗口办理二手房交易的纳税人,税务人员应进行手工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同时可预约新系统上线后业务办理时间。
 
3、从10月8号起,南京市房交易税收征收环节调整为房产交易备案后、不动产登记受理之前,这对于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的规定,2016年6月28日之前,南京市房屋交易与登记职能全部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6月28日至9月30日,是房屋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能切分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房产交易的流程不发生变化,即房产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先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等到可以领取产权证的当天,缴纳相应税收后即领取产权证。
自2016年10月8日起,南京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承担房屋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不动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不动产登记受理要件,因此,自 2016 年 10 月 8 日起,房产交易税收征收环节调整为房产交易备案之后、不动产登记受理之前,也就是说,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之前需要缴纳相应税收。
 

(左:江苏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茂锋

中:政风热线主持人 王瑾

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张爱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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