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政策导航
2016年08月17日

1、《江苏省价格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依法治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条例》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条例》共8章64条,其中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在保障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强化了政府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维护。其中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要求机场、车站、高速公路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信息发布制度;二是细化了明码标价、不规范促销行为、禁止价格欺诈等内容,增加了对互联网、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业态的价格行为的监管,适应新型业态监管的需要;三是细化了民生商品和服务定价行为规则的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例》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机场、高速公路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随着价格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范围越来越小,市场价格监管的任务随之越来越重,在这方面,群众的呼声也比较高。请问今年以来价格部门在市场价格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围绕民生重点领域,加大价格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了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电信市场价格、商品房价格、景区门票价格、小宗农产品市场价格五次专项检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96件,实施经济制裁2.05亿元,其中,退还消费者2500万元。值得关注的是,我们通过对电信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发现电信、移动及联通等三大电信业务运营商的9家分支机构,8家单位涉嫌存在价格欺诈不正当价格行为。下一步,我们将对有关违法案件进行处罚。希望广大消费者,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主动向价格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3、今年以来,房价一直是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就江苏来说,有的地区房价持续上涨,出现了一房难求的现象。对此,价格部门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答:去年以来,我省房价冰火两重天,一边是部分城市出现房价下降,商品房卖不掉;一边是南京、苏州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目前,我省对地产市场价格实行差别化价格管理政策,其中7个省辖市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申报指导,6个市不再实行价格申报制度,价格部门运用价格行政指导的方式,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制定价格水平。
面对房价过快上涨,南京、苏州两地价格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南京市的主要做法:一是继续加大价格申报指导力度,对申报价格明显过高,多部门会商、约谈指导企业合理定价,并对热点地区设置动态封顶价格,严控炒作性“楼王”的出现;二是控制“毛坏房改精装修房”变相涨价。规划中没有明确为精装修房的,不许以精装修房源上市销售;三是加快紧缺区域房源上市。开发企业一次申报面积应不低于3万平方米,加大房源上市力度,增加商品房市场供应。
苏州市完善了价格申报制度,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明确同一批次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12%,下一批次申报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同时建立了专家评估机制和价格信息公开机制。
同时,我们加大了清理涉房收费力度,努力降低企业成本,为稳定商品房价格提供空间和政策支持。通过这些措施,目前,南京、苏州两地的房价涨幅明显趋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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