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导航
2016年07月06日

1、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传染病最经济、安全和有效手段,是我国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什么会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疫苗对于人体毕竟是异物,在诱导人体免疫系统产生对特定疾病的保护力的同时,由于疫苗的生物学特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健康状况、过敏性体质、免疫功能不全、精神因素等),有少数接种者会发生不良反应,其中绝大多数可自愈或仅需一般处理,如局部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症状,或有发热、乏力等症状。不会引起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仅有很少部分人可能出现异常反应。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异常反应发生后,病情相对较重,多需要临床处置。近几年,我国每年预防接种大约10亿剂次,但是经过调查诊断与接种疫苗有关且较为严重的异常反应很少,发生率极低。

2.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何补偿?
预防接种是一项公共卫生措施,在保护绝大多数人群健康的同时,极个别人承担了发生异常反应的风险。充分考虑到受种者的权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因异常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者给予一次性补偿,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自费自愿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异常反应它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异常反应的发生是小概率事件;它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也不是实施差错造成,各方均无过错。通过预防接种建立免疫屏障,保护受种者同时,也保护了受种者周围人群。因此,对受种者予以一定经济补偿,不是赔偿。

3、对于农村大病患者,新农合有什么具体保障政策?
答:对于大病患者,我省新农合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保障政策:一是重大疾病保障政策。我省已将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肺癌、终末期肾病等20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重大疾病由省市县指定的定点医院救治,对于是否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由定点救治医院作出诊断。对符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的患者,医患双方要签订重大疾病救治协议,医院按有关政策规范开展医疗救治服务,新农合按重大疾病病种定额或限额标准补偿70%;二是大病保险制度。我省于2013年开始试点,至2014年底已全面建立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按一般疾病住院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达到当地规定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再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一步补偿。在经过新农合基本保障或重大疾病保障以及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患者,可以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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