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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2日

 1、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环保法的修订稿。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的环保法相比,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新环保法有许多新的亮点?

亮点1 理念创新。此前的环保法立法理念依然还是经济优先,要促进经济发展,但新法立法理念有突破和创新,围绕着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
亮点2 管理转型。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因此新法做出相应调整方式,比如治理农业的面源污染,针对雾霾和水流域污染做出专门规定等。
亮点3 监管强硬。监管手段“出硬招”,环保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企业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对污染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超标企业融资等方面也会遇阻。
亮点4 民主参与。环境民主原则也是此次环保法修订很重大的特点,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民主性。
亮点5 处罚严厉。行政拘留、“引咎辞职”、“按日计罚”等制度,都相当严厉,令企业违法成本提高,地方政府能够重视、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2、今年我省新环保法实施的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监管持续发力,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保持了高压态势。今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各地环保部门利用新法赋予的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计罚和行政拘留等新手段,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37起,其中限产停产95起、实施查封扣押61起、按日计罚25件(共处金额1444万元)、行政拘留16起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40起。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固体废物非法处置案件危险废物如何鉴定?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2014年,省环保厅联合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发〔2014〕8号)。其中,对非法倾倒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定,也有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对于能够确定来源的倾倒废物,经判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直接出具危险废物鉴别意见,鉴别意见即可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参考依据。从处理的案件来看,确定废物来源是难点,我们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与同级公安部门紧密联系,加强对有关废物来源证据搜集的技术指导,配合开展审讯等废物来源侦查工作。
第二种是对于无法确定废物来源,或者未列入危废名录但可能造成有害影响的,按要求是由案发地环保部门委托具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目前,我省经省司法厅认可的环保类司法鉴定机构有4家(连云港、盐城、淮安、扬州市环境监测站),危险废物司法鉴定能力相对有限,难以满足全省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定需求。
目前我省的鉴定水平如何?
由于国家危险废物监测、鉴定工作起步较晚,相对于水、气监测能力,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监测能力还很薄弱。2012年,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定试点工作,经过几年推进,培育了一批危险废物鉴别、检测机构,但检测项目偏少,与实际需求仍有一些差距,还需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测能力建设。同时,现有环境检测机构大都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我们也将引导、鼓励其向省司法厅、省高院申请相应类别司法鉴定资质,为危险废物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4、去年5月7日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丢失放射源,在核实了2天后,5月9日才通报南京环保部门。10日早晨9点30分锁定放射源在场区2公里外的一块2平米草丛中。最终以5月10日12点16分进行公布。单位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怎么办? 
我国对放射源实行编码管理制度,对每一枚放射源进行“身份证”登记,从源头控制放射源,实施从摇篮到坟墓式的全程跟踪管理;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源丢失 、被盗危险性大,拥有放射源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放射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的安全责任。
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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