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导航
2016年06月01日

1 、省安监局的主要工作职能有哪些?
省安监局是省政府的直属机构,主要工作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二是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是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四是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安全生产其他相关工作。

2 、我省现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是2005年3月颁布实施,2009年5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行一审。预计省人大将于7月进行二审。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有哪些变化?
和原《条例》比较,新增、强化了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安委会、安委办的职能等都做了细化规定。
二是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强化属地监管、促进重心下移。
三是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条例》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本质安全等都有细化的要求。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安全文化建设、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科技兴安、发包(出租)活动中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等都有细化要求。

3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有哪些责任?安监局作为职能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中,如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对职工的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要依法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相关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要记入档案。有三种情况:
一是对准备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包括新录用人员和转岗的人员,以及准备安排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是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定期组织对从事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三是对准备脱离职业病危害岗位或作业的职工,在其离开该岗位或作业前的30日内,组织对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引导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建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这方面的检查,主要是通过查阅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台账,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建立、计划制定、经费落实情况,以及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不落实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护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也有权向安监部门举报,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也会及时组织核实,情况属实的,也要依法进行查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陈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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