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2016年04月06日

最近不少听众希望了解有关“带薪年休假”方面的问题。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国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好几年了,那么“带薪年休假”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9]7号),“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职工年休假天数应如何确定?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应如何维权?
答:一是拨打全省联动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12333转5号键进行举报投诉;二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进行举报投诉;三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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