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导航
2016年04月06日

1、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将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目前我省失业保险的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2、新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后各地该如何执行?
答: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自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哪些条件?失业期间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答:领取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享受待遇:
(1)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最近不少听众希望了解有关“带薪年休假”方面的问题。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国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好几年了,那么“带薪年休假”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9]7号),“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5、职工年休假天数应如何确定?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6、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应如何维权?
答:一是拨打全省联动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12333转5号键进行举报投诉;二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进行举报投诉;三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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