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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9日

地方政府空气污染没防治好,上级环保部门约谈其负责人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新大气法明确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并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新法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对解决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排放污染等突出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提出了明确要求,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淘汰的黄标车每辆省里补助600—3600元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长三角区域协同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的行动计划》,我省要限期对黄标车进行淘汰。
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根据《行动计划》,2015年底前,南京市完成黄标车淘汰,我省其他城市基本淘汰黄标车;2016年底前,我省全面淘汰黄标车。对列入淘汰范围的黄标车,我省不再进行环保检测,不再核发环保标志和安全检测合格标志,对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而且,我省各市、县全部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正在加大电子执法和道路抽查力度,严查黄标车违法通行的行为。因此,若不及时淘汰黄标车,将会因违反道路交通标志规定而被处罚、记分。2016年底前,省级财政对每辆淘汰的黄标车给予600—3600元的补助。市级财政有配套的奖补资金。
 
跨省倾倒废物,联系当地环保部门协调来源企业来处理
去年我省发生了固体废物跨省倾倒事件。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凡是一般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以及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都应当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凡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都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发现外省固体废物倾倒案件时,一般处理流程:一是发现地环保部门隔离倾倒现场并对倾倒废物进行采样检测,以确定废物性质,如属于危险废物且数量超过3吨,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二是根据采样检测结果,发现地环保部门对倾倒固体废物采取紧急措施,避免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对倾倒废物来源进行调查,确定废物来源;三是根据废物来源,联系废物来源地环保部门,由来源地环保部门协调来源企业进行处理,并对其追究责任,如涉及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倾倒废物及受污染水土介质由来源企业运回处置或者在当地进行行政代处置,并对受污染的场地进行环境修复。四是处理过程中,省厅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来源地省级环保部门,配合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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