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音壁
2016年01月07日

12月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英走进《政风热线》节目直播室,就有关问题接受了听众的咨询和投诉。当天共接受群众咨询投诉315件,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维权等方面问题。对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高度重视,节目后立即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办法,明确了承办处室单位和要求。各处室单位会后迅速行动,按照会议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处理,通过与当事人联系或责成地方人社部门调查处理等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问题进行了处理。目前听众问题具体处理如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333业务负责人任鹏科长将现场回复:

1、徐州的一位退休职工王女士反映,退休后长年在南京给子女带小孩,异地就医不方便。现全省实行养老和医保一卡通,想问何能在南京有病随时看,不回原居住地办繁琐手续。

答:省医保中心于12月18日和王女士电话联系,详细对其进行解答,包括徐州到南京异地就医的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等。根据她的情况,目前徐州市已实现与南京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王荣霞同志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2、江阴祝塘的一名外来务工者反映,今年8到9月,一个半月跟包工头做服装,但是活干完了,包工头拿着厂方发给他的工人11万块钱工资,除了发给工人每人1500块之后现在一分钱都不给了,电话也不接,跟他谈也不给。现在工人很无奈希望得到帮助,解决问题。

答:省劳动监察总队收到该政风热线后,按照管辖原则立即移交给江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12月28日收到大队的反馈,经查:投诉人为服装加工包工头史朝伟的雇工,包工头史朝伟系无任何资质的非法用工主体,大队于12月10日接到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上维权平台的投诉后,即寻找包工头史朝伟。由于包工头史朝伟是安徽阜阳人,工作场所不固定,手下人员不固定,给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后通过投诉人打工所在地祝塘镇富顺村委迅速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并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12月18日找到了包工头史朝伟,要求其支付所欠工钱。在调解过程中大部分雇工与史朝伟协商解决,并当场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了撤诉申请,经过富顺村委调解,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名雇工于12月22日拿到13600元的工钱,投诉人对此次的处理表示满意。

3、盐城滨海县的王先生咨询,农村新农保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应该缴纳多少钱?

答:接该件投诉后,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工作人员直接电话与本人联系,解释了目前城乡居保缴费标准,省政府104号文对缴费档次做了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居民最低缴费档次为300元。本人表示满意。

4、南通如皋的朱先生反映,他的妻子在一家服装厂上班,老板有两个工厂,他的妻子是在分厂,而这个分厂可能到年底就要关门了,老板说,愿意的可以去总厂上班,不愿意的自己想办法,而总厂离家里太远,不太想去,请问这厂算不算倒闭,是否可以申请相关的失业待遇呢?

答:接该件投诉后,厅就业促进处经与当事人朱建先生电话沟通,陈述其妻子在当地服装厂分厂工作,分厂将关闭,不愿去总厂工作,单位为其妻子缴纳了失业保险,咨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宜。已告知朱建先生,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建议朱建先生的妻子一是可以到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是否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和单位协商,由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三是去当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如符合领取条件,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还有不明白的事项,可拨打当地12333咨询。当事人朱建先生对答复意见表示满意。

5、江阴市山观镇的于先生反映:他是在翔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班,今年6月5号在上班过程中手受伤,现在工伤认定已经下来,说按照《劳动法》规定,厂里应该给7万多块钱赔偿,但截至目前只支付了医药费和伙食费,其他赔偿没有任何说法。

答:接该件投诉后,2015年12月18日,厅工伤处电话联系了投诉人于先生,经了解得知,伤者为于先生爱人吴友亚,于2015年6月5日受伤,10月份被江阴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十级伤残,单位江阴翔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未赔偿工伤待遇,为此,于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对12月17日仲裁前调解程序、调解数目不理解,且调解时单位态度强硬,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于先生希望人社部门能够给他提供帮助。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厅工伤处向于先生告知了此类争议处理的法律途径,同时也表示根据其个人意愿为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提供帮助,但如果仲裁调解不成,还请于先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于先生表示接受。
当天厅工伤处联系了无锡市人社局工伤处,将该情况转江阴人社局协助办理。经江阴市工伤认定鉴定中心与于先生沟通并解释了仲裁调解程序,于先生已经了解了仲裁程序,并愿意继续接受仲裁调解。目前,江阴市人社局正在继续帮助其与单位沟通,继续仲裁程序。
12月28日,厅工伤保险处再次电话联系了于先生,于先生对此次办理情况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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