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回音壁
2017年12月22日

 12月6日,省农委副主任朱新华走进《政风热线》,就听众关注的农业生产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农惠农政策、农地经营权流转及确权颁证等问题现场作了解答。目前这些问题具体处理如何?

 
1、灌南县的何先生反映,他们在2015年3月份购买“手牵手仓储有限公司”的一批肥料,经主管部门抽检属于不合格产品,同时举报县主管部门不作为。
省农委派专人于12月8日赴灌南现场了解情况。经调查,投诉人2015年购买的该批次水稻玉米专用氮肥是氯化铵肥料,属于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免于登记的类型。该批次肥料有效成分氮素含量偏低,为不合格肥料。此案于2015年5月5日由灌南县农委移交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后因涉案农户多、数额较大,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办。灌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已对有关涉案当事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协调该公司采取了增补肥料给农户等补救措施。目前,相关农户大多数已与涉案公司达成一致,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省农委还将继续和当地农委及公安部门做好沟通了解、跟进进展情况。
 
2、盐城市阜宁县顾先生说,准备养殖黑鱼,问有项目扶持补助吗,我省还有哪些种植扶持补助的?
省农委于12月11日与顾先生取得联系,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如果顾先生想要种田,可以享受我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即原来的“三补合一”。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范围,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2017年,盐城市阜宁县补贴计发依据为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为每亩118元。顾先生如果从事黑鱼等水产养殖,我们还建议他致电省海洋渔业局咨询相关补贴信息。
 
3、南通如皋市的薛先生问,国家对农场职工是否有农田补助?
经了解,薛先生为县农场职工,从农场流转2亩地从事种植生产。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收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薛先生想要享受这个补贴,需要与农场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约定补贴的受益人,方可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政策。
 
4、宿迁市李女士反映,她叔叔家在南京江宁承包20亩地,自己插上大棚种植蔬菜,想咨询这种情况有没有相关补贴?
根据财政资金改革方案,我省绝大部分支农资金已采取因素分配法下拨市县进行管理,省级不再直接立项。收到李女士向政风热线节目咨询大棚蔬菜补贴的问题后,省农委及时与李女士进行电话联系沟通,并将该事项转江宁区农业局具体办理。根据2017年市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申报指南,重点扶持当年新建的符合优势产业发展规划,且规模要求集中连片,其中企业集中连片发展重点设施类型50亩以上,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集中连片发展重点设施类型40亩以上。在日常生产管理、项目申报建设等环节存在疑问,可随时咨询当地街道农服中心和区蔬菜站提供服务指导。上周我们进行电话回访,李女士对答复表示满意。
 
5、沛县的季先生反映,他领办了一个残疾人农民合作社,种植了500亩白莲藕,想问一下有没有相关的扶持政策?
省农委会同市县多次与季先生联系,了解到他2010年在工商登记注册沛县湖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浅水藕的种植,合作社于2013年进行了变更,合作社现有成员9人,带动周边的一些农户(含残疾人)种植浅水藕。这次主要想了解一些针对合作社的优惠及扶持政策,我们就合作社制度建设、税收优惠、项目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了详细解释,并协调沛县农工办和乡镇农经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上门指导。对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向成员销售农资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等新业态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按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对农民从合作社(联合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省每年安排1.85亿元专项资金,对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合作社优先扶持,在江苏农业网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具体细化扶持条件和标准,可以在本地网站查看,也可以咨询当地农经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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