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回音壁
2017年11月30日

 1、常州市孙先生反映:“在购买路劲城市印象花园商品房时,开发商在房价外另向其收取一万元广告费,收据上的是江苏聚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章,合同价110万,实际交了111万”。

答:常州市物价局进行了调查办理。(1)投诉人所购的该套商品房,未超过开发商申报的商品房备案价格。(2)江苏聚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购房人李晓晶签订了《聚房中国信息服务协议书》,前者已尽告知义务。(3)常州路劲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路劲城市印象渠道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为缴纳了10000元信息服务费成为江苏聚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员的购房人孙峰、李晓晶,最终房屋总价在备案价1178129元基础上减免78129元,履行了与江苏聚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上述公司在该套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相关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仪征市刘先生反映:“2016年12月从拆迁户手中购买的红旗花苑的拆迁安置房,在办理燃气开通手续过程中燃气公司要收2300元的开户费,刘先生认为省物价局有文规定房产价格应该一价清,不应该价外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答:仪征市物价局进行了调查办理。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该安置房原来未建燃气设施,房价中不含燃气设施建设安装的费用。后来,拆迁户申请安装开通管道燃气,燃气公司按当地政府制定的2300元/户的标准向住户收取燃气建设安装费,因此,此项费用没有重复收取。
 
3、无锡市庄女士反映:“2016年10月购买了无锡市海岸城八方汇家乐福购版块商铺,物业费为17.5元/平方米,高于周边商铺物业费,这种收费是否合理?” 
答:无锡市物价局进行了调查办理。(1)根据《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实际成本费用制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庄女士所购商铺,其物业费无需物价部门备案,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即可。(2)物业公司办公大厅在醒目位置放置了商铺物业费价格公示,相关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标明商业物业费13.50元/月•平方米,空调系统冷却水使用费4.00元/平方•月。
无锡市物价局已督促深圳市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继续做好物业收费公示,及时同商户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4、盐城市大丰区的施先生反映:“苏农国际广场小区的居民水费达到4.2元/吨”的投诉。
答: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已调查处理。经调查,江苏大丰神农农资市场有限公司在开发苏农国际广场,初期和自来水公司约定按特种行业(建筑业适用)用水标准收取水费,业主入住后,一直未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水费标准变更手续。根据盐城市宏泰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我们执法人员实地走访,并未发现苏农国际广场存在特种用水行业,苏农国际广场用水应按工业服务业价格收取。2014年3 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大丰自来水公司共收取江苏大丰神农农资市场有限公司84094 吨自来水费,多收取金额63070.50元。
处理结果:责令大丰自来水公司将多收的自来水费63070.50 元限期退款,逾期未退还部分,依法予以没收。多收施先生的水费已于2017年11月23日下午退还,多收其他业主的水费,要求自来水公司退还江苏大丰神农农资市场有限公司,然后由该小区物业公司逐一退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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