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房价外另向其收取一万元广告费,是否合理?
2017年11月30日

 常州市孙先生反映:“在购买路劲城市印象花园商品房时,开发商在房价外另向其收取一万元广告费,收据上的是江苏聚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章,合同价110万,实际交了111万”。

答:常州市物价局进行了调查办理。(1)投诉人所购的该套商品房,未超过开发商申报的商品房备案价格。(2)江苏聚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购房人李晓晶签订了《聚房中国信息服务协议书》,前者已尽告知义务。(3)常州路劲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路劲城市印象渠道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为缴纳了10000元信息服务费成为江苏聚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员的购房人孙峰、李晓晶,最终房屋总价在备案价1178129元基础上减免78129元,履行了与江苏聚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上述公司在该套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相关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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