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回音壁
2017年08月03日

1、盐城史先生反映其父亲在村里统一购买了紫金保险阜宁支公司的小额农村意外伤害险,保费30元。今年5月24日,其父亲摔跤住院。其父姓名中有一“扬”字,村干部登记时写成“杨”,同时将身份证号码中的0写成了6,导致保险单输入错误,影响理赔。
 
经公司了解,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是由于村干部手工填写时填错的,导致系统中客户信息错误。接诉后,紫金保险已于7月11日完成客户信息变更。同时,根据医院诊断结果,公司认定本次申请理赔事由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公司已做拒赔处理并正式发送拒赔通知书。阜宁支公司及盐城中支公司客服部已上门向客户进一步解释及安抚,客户对此表示理解并撤诉。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识别人员身份的重要信息,建议广大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准确填写自身信息,拿到保单后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若发现有误应及时联系有关保险公司进行变更。省保监局也将督促各保险公司加强对客户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检查核查,进一步做好保险消费者的服务工作。
 


2、泰州于先生反映其爱人于16年12月12日在百年人寿投保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业务员说在购买180天后如果有癌症方面的情况,凭病理诊断报告可以快速理赔。今年6月13日,其爱人生病之后,申请理赔材料都交到保险公司了,但所谓的快速理赔却很慢?
 
公司反馈,2016年12月12日,于先生(投保人)购买《百年安康一生终生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附加轻症豁免》。被保险人卞女士,与投保人关系为配偶。2017年6月29日客户将部分理赔资料交至柜面,7月11日收齐全部理赔资料,并受理交至总部审核,7个工作日内已将理赔款交至被保险人,客户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建议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需要申请保险理赔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与保险公司做好充分沟通,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省保监局将督促保险公司在受理理赔,特别是需要补充资料时,要把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地传达给保险当事人,进一步提高理赔效率。
 


3、南京徐先生是秦淮区岗虹苑小区的住户,2016年8月其私家车停在小区,被围墙外面的树给砸了,车险是人保公司的,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说只能赔付70%,理由是找不到第三方,徐先生认为不合理,应该是全赔的。
 
经公司核实,标的保险期限2016-9-1至2017-9-1。2016年11月7日,在小区停放时被左前方树干砸到。递交理赔材料时,告知被保险人,停放受损,无法找到第三方,需扣除百分之三十,回执单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接诉后,人保南京分公司再次与客户沟通解释、协商处理,并致歉安抚,客户认可已撤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提出“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经营车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基本上都约定了这一条款。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有机动车损失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在投保车损险后可以投保这一附加险。
 

  • 下载客户端
更多 DJ大咖
频率:
主持人:
汪玲
磊磊
娜娜
程鸣
梁爽
王丹
邓煌
美文
晓东
陆莹
沈颖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江苏交广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苏ICP备08110475号-5 |网上视听节目许可证号 1003036 |苏公网安备3201040200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