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回音壁
2017年08月03日

1、南京听众路女士反映,去年小孩在启晨国际教育报的托福班,预付了70+35个课时的费用,小孩上了课之后,觉得不正规,老师老请假。现在前面的70课时已经上完,我们不打算上了,找启晨退35课时的钱,启晨不退。

7月14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与路女士联系核实了解情况,路女士表示对方处理中,暂不投诉了。7月17日,路女士再次拨打12315电话表示与启晨教育未能达成一致,目前该投诉的行政调解工作正在进行中。

目前国家对于市场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还没有相对具体、可指导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发生消费纠纷后一般都是按双方当时的约定进行调解。请您给大家做出消费提醒?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一是要选择声誉好、有资质、公众评价高的培训机构;二是要理性选择,不要盲目听信商家宣传,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三是双方约定时,尽量做到细致、严谨,对于自己比较关切的问题尽量在双方约定时提出并达成一致约定,比如:对于师资的要求,授课老师是否有特定要求,对于授课的内容是否有特定的需求,对于缺课补课的要求,以及对其中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时的处理等等;四是要保存好相关材料以及商家违约的证据。


2、盐城马先生咨询:我是个人独资企业,因前两年未在规定期限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到市场监管局申请解除警示,工作人员要我缴一千元罚款,请问合理合法吗?

7月11日,省工商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马先生,告知市场主体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年报的,市场主体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将影响到企业的信用。企业可以在年报补报并公示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补报和移出均没有罚款,也没有收费项目。
  
 
3、张家港王先生反映,在12年拆迁时我把小微企业设备和营业执照转给一个熟人,现在我想把营业执照上的法人姓名改成转给的人,找了我们当地工商局多次说不能改,注销也不行。万一今后转给的那个人企业出现问题因为我是法人而牵连到我怎么办。税务登记也是我的名字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王先生的这个行为是违法的,一是营业执照不可以转让,二是这个行为也可能会给王先生的合法权利带来隐患。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只能在已备案的家庭范围内进行,家庭成员以外的,只能遵循“一关一开”原则,要在办理原个体户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省工商局工作人员已建议王先生与现实际经营者协商一致后带营业执照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先办理注销再办理新设。对于王先生担心的手续费问题,现在工商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会给申请人造成负担。同时,我省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实现工商、税务部门个体工商户数据实时共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实现程序简便、办照高效,便利公民从事个体户经营。

 

4、今年四月,张先生在张家港的海星奔驰4S店买了辆E300,在做首保的时候,店里推荐张先生优惠购买了共六次保养,7333元。张先生只使用了一次后车就卖了,还有五次保养,由于此事张先生觉得自己也有责任,愿意承担部分费用,要求商家退还5000元,但商家不同意。

经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工作人员与双方沟通了解,双方购买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售出的产品随车转让是有效的。目前,4S店确认该车可以凭其车架号继续享受保养套餐。因为店方能够继续提供有效的服务,故而不存在违约的事实情况,拒绝与消费者开展退款调解。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有当事人拒绝调解情形,工商部门已终止调解。

这个消费投诉提醒我们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或购买服务,与商家进行约定或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有异议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并要求商家给予充分的解释,对于自己特别关心的而又未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的内容要与商家进行协商和约定,在遇到显失公平的条款时,应与商家协商,谨慎签署合同或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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