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顺序:先生育保险,再农村妇女分娩补助,最后新农合
2017年07月05日

芮先生反映儿媳妇向女士是泗洪县农村户口,于2016年11月14日到泗洪中心医院分娩第一胎孩子。医院结帐不发农村妇女分娩补助500元。

经调查,向女士系农村户籍外出务工人员,已参加流入地(北京)职工生育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分娩费用的报销,要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剩余部分再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住院分娩补助(最高额500),最后再由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经生育保险基金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低于500元的孕产妇,按实际负担金额支付分娩补助。

因产妇参加外地(北京)生育保险,产妇家属已明确告诉住院处工作人员,要求先到外地报销生育保险(芮先生在发票存根上签“外地保险”字样并署名)。中心医院按照家属要求给产妇自费结账,无法现场办理住院分娩补助。

5月12日上午,泗洪县卫生计生委通过电话与产妇向女士取得联系。当事人现居住在北京,至今尚无时间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手续。工作人员向其讲解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后,产妇向女士表示理解,表示待其在北京完成住院费用报销(生育保险报销)后,再携带相关材料到泗洪县办理住院分娩补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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