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要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017年07月05日

南京王先生咨询新建项目是否要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2016年修订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但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了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政。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落实三同时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且在完成预评价报告后,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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