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停车被收取费用
2017年03月09日

宿迁陆先生反映车在2016年10月6日出的交通事故,事故大队在2017年2月14日开的车辆放行单,我今天拿放行单去百缘122清障停车场提车,停车场要收取2540元的停车费,其中拖车费300元,2240按每天20元,共112天收取,我没给就不给我提车,这笔钱我应该给吗?

答:公安交管部门与停车场之间对事故车辆扣押时间的确认,应当从事故车辆被扣押至停车场起算,到办案民警向事故当事人出具《领取车辆通知书》(或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打印的放车单)之日为止。
据向宿迁公安交管部门了解,扣押车辆停放保管费应从2015年下半年起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于种种因素,到目前财政预算尚未安排到位。下一步,他们将会就该问题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重视支持;同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早落实经费保障,争取早日向停车场支付拖欠的相关费用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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