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回音壁
2017年03月09日

1、山西运城刘先生反映15年10月份有一批香烟被淮阴区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局查扣了,价值百万,一年多了也没有任何扣押手续,16年11月说这批烟被公安局拍卖了,钱已经上缴国库了,淮阴公安分局非法查扣自己合法经营的价值180余万元香烟并违规拍卖的问题。

答:2015年10月12日0时许,淮阴区烟草专卖局、淮阴公安分局根据信息员提供的线索,开展联合执法,在宿淮盐高速淮阴段对晋M62005号货车检查时,查获南京、利群、中华等品牌香烟共12000条,价值180余万元。经查,刘某利用在山西开设烟酒店之便,向多家烟酒批发部低价收购在当地销路不好的南京、利群、中华等香烟,于2015年10月11日委托班某某、王某某运输至我省苏南地区售卖,途经淮安境内时被查获。淮阴区烟草专卖局因该案案值较大,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处理方面有没有问题?尤其是工作作风方面?
答:但淮阴公安分局立案后未能及时出差去调查取证,尤其是在刘某到公安机关自称是该批烟的货主后,未能及时跟进查清该批烟草的真实来源及刘某所言真假,致使案件未能在取保期限内查清犯罪事实,最后导致案件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刘某向办案民警就案件侦办工作提出质疑时,办案民警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条予以耐心解释,服务态度上有欠缺。
 
目前如何整改?
答:淮阴公安分局已进行整改:一是立即依法撤销、移送案件。淮阴分局已于2016年12月27日依法对该案予以撤销,并于当日将该案移交淮阴区烟草专卖局处理。二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淮阴分局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将该案例通报全局,警示教育全体民警,引以为戒,从中汲取教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三是启动执法过错追责程序。2017年1月4日下午,淮阴分局局长、政委代表分局党委当面向市局党委作出了检查。2017年2月14日下午,淮阴分局对时任治安大队大队长魏某某同志予以诫勉谈话;对该案主办民警治安大队民警赵某同志给予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
 
2、宿迁陆先生反映车在2016年10月6日出的交通事故,事故大队在2017年2月14日开的车辆放行单,我今天拿放行单去百缘122清障停车场提车,停车场要收取2540元的停车费,其中拖车费300元,2240按每天20元,共112天收取,我没给就不给我提车,这笔钱我应该给吗?
答:公安交管部门与停车场之间对事故车辆扣押时间的确认,应当从事故车辆被扣押至停车场起算,到办案民警向事故当事人出具《领取车辆通知书》(或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打印的放车单)之日为止。
据向宿迁公安交管部门了解,扣押车辆停放保管费应从2015年下半年起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于种种因素,到目前财政预算尚未安排到位。下一步,他们将会就该问题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重视支持;同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早落实经费保障,争取早日向停车场支付拖欠的相关费用及利息。
 
3、郑先生反映2013年7月份我老婆王女士因串通投标嫌疑人被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当时交了暂扣款4万元左右,公安局也有凭证上面写的是暂扣款,请问这个暂扣款能退还吗?
答:2013年7月,涟水县纪委将李某、秦某、王某串通投标案移送到涟水县公安局。经县局经侦大队审查,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侦察,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先后于7月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涟水县公安局对该案提请逮捕到涟水县检察院,涟水县检察院对李某予以逮捕,对王某不批准逮捕。后王静转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2日,涟水县公安局对李某、王某移送起诉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后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同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侦办此案过程中涟水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14日暂扣王静涉案现金38132元。后因同案犯秦某一直在网上追逃未果,此案一直在办理中。2015年秦某归案被判缓刑,此案才办理结束。随后侦察人员与王某联系,但未联系上,王某至今也没有找过涟水县公安局要求退还暂扣款,至此王某的暂扣款38132元还在涟水县公安局暂扣款帐户上。淮安市局已向涟水县局发督察建议书,要求尽快依法处理好暂扣款。
 
4、东台朱女士反映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年龄不符,申请更改年龄的问题。
答:2015年1月29日,朱女士向现居住地的东台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申请,要求将本人的出生时间更改为1979年6月26日,并提供原出生地大丰市草堰镇派出所出具的相关材料,其中朱女士户口底册上有1980年6月26日出生,又有1979年6月报生记载。城北派出所将朱女士申报材料报东台公安局审核,东台市公安局又报盐城市公安局审批,盐城市公安局以依据不足未能通过审批。
2017年2月28日,东台市公安局与朱女士联系并查阅其申报资料,告知其所需补充材料。东台市公安局将根据其补充材料情况进行审核并报盐城市公安局审批。
 
如果大家发现身份信息的错误,如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答:按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3、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资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基层公安机关受理的出生日期更正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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